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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难以磨合,判双方离婚分割相应财产

2022-10-31 16:19:09阅读:- 来源:

案件介绍

原、被告于2019年年底相识,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交往并不是很多,双方在2020年10月已分手,因原告发现怀孕,双方于2021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姻期间兴趣、性格难以磨合无法相处,导致原告患有孕期抑郁症,原告于2022年年初终止妊娠。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苏某委托华荣所律师诉至法院。

原告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高婚;

2.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支付利息;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

婚姻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原告系主动终止妊娠,故被告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仅3个月,而被告为结婚支付了大额的彩礼,且目前生活困难,故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6.8万元。原告拒绝出席婚礼仪式,故原告应返还珠宝,并承担由此造成原告酒席等经济损失16,989元,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存在也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原、被告根据其主张各自提供了证据,经法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年底相识,2021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自2022年1月起分居至今。

审理过程中

原、被告一致确认:1.原告保管被告婚前赠与的金猪牌1对、金戒指2枚、金手镯3只,婚后购买的金耳环1对。被告婚前购买钻戒1副,现由被告保管。2.原告父母婚前接受被告婚前彩礼16.8万元。3.被告于2019年购买江苏省xx市xxx镇xxx路xxx路xx号xx栋xx单元106室房屋1套,双方婚后共同归还房屋贷款5万元。

原、被告争议:

1.被告主张,原告处有被告婚前赠与的金手链、金项链各1条,原告否认有金手链、金项链各1条。

2.原告主张,其婚前购买价格2,00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被告认为原告确实在婚前购买电动自行车1辆,但其中被告出资500元,要求原告予以返还。

3.被告主张,原告处有夫妻共同存款40万元,原告予以否认。

4.原告主张,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告转账10万元,该10万元系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在微信聊天时明确该10万元系借款。被告认为,原告确实将其婚前财产10万元转账给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虽然说是借款,但原告表示为了家庭生活,支持被告去周转,且被告之后的收入都由原告保管,故不认可是借款。

5.被告主张,xxx路xx号xx栋xx单元106室房屋还贷都是被告通过透支信用卡归还的。

法院认为

原、被告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财产处理问题。被告婚前赠与的金猪牌1对、金戒指2枚、金手锡3只、婚前彩礼16.8万元,属原告婚前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返还,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婚后购买的金耳环1副,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被告各半所有。被告婚前购买钻戒1对,属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婚前购买的江苏省xx市xxx镇xxx路xxx路xx号xx栋xx单元106室房屋1套,归被告所有,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双方共同确认婚后还贷5万元,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处有被告婚前赠与的金手链、金项链各1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确认。原告婚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1辆应属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出资的500元,可视为赠与,被告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处有夫妻共同存款40万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告转账10万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故被告应予以归还,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因原告拒绝出席婚礼仪式所道成酒席等经济损失16,989元,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通过遥支信用卡归还xxx路xx号xx栋xx单元106室房屋的贷款,因其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

办理结果:

一、准许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高婚;

二、原告苏某婚前财产,电动自行车1辆、金猪牌1对、金戒指2枚、金手镯3只、婚前彩礼16.8万元归原告苏某所有;

三、被告刘某婚前财产钻戒1对归被告刘某所有;

四、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金耳环1副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折价款1,108元;

五、江苏省xx市xxx镇xxx路xxx号xx栋xx单元106室房屋1套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婚后共同归还房屋贷款的折价款2.5万元;

六、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某借款10万元,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驳回原告苏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正文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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