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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因借款产生纠纷,返还借款及利息

2022-10-31 16:19:09阅读:- 来源:

案件介绍

原、被告系邻居,被告胡某系被告胡某之父、胡某之母之子。被告胡某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胡某交付了钱款,被告胡某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双方口头约定 2020年12月底前偿还本金和利息,然至期,被告胡某未能如期付款。2021年10月6日,被告胡某的父亲,即被告胡某之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胡某之父、胡某之母承担连带责任,自愿偿还上述 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胡某之母当时不在场,未在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6日,原告的女儿致电被告胡某之母,其承认借款事实,且明确表示会与被告胡某之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

2、判令被告胡某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LPR的四倍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胡某之父、胡某之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胡某辩称

对于诉请 1、2 无异议,愿意还款,但债务与被告胡某之母没有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胡某之母本人也明确表态,会帮助被告胡某还款,但不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胡某之父辩称,同被告胡某的辩称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原告通过某某银行向被告胡某转账320,000元。同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宋某借款 320,000 元……利息为2%(6,400元每月),最短时限不低于半年”。

2021 年 10 月6 日,被告胡某之父向原告出具借条,表示对于被告胡某的上述借款,愿意由被告胡某的父母,即被告胡某之父、胡某之母承担连带责任,自愿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胡某之父在借条下方“担保人父亲”处签字,“担保人母亲”处空白。

2021年10月16日,原告宋某之女宋某兰致电被告胡某之母,被告胡某之母表示:“……我在那边上班,我过不来……你不要着急,反正过几天要把房子处理掉的,现在不是因为他在这边住院,房子人家就付款了。因为他在住院就没办法……我跟你讲实在话,胡某的这件事情,我肯定要给他了结掉的,因为不了结掉,我们都不能扯清了”。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录音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办理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胡某之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而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胡某之母是否向原告作出过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2021年10月6日的借条上虽然载明被告胡某之母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胡某之母并未签字认可,而事后2021年10月16日的通话内容也不足以推定其对于上述借条的内容予以了追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胡某之母承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320,000元;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被告胡某之父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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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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