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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早知道,其中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2-11-01 15:56:09阅读:- 来源:

一 火灾的危害

1、1994年辽宁艺苑歌舞厅特大火灾,233人死亡,20人受伤

2、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特大火灾,死亡323人,130人受伤

3、1996年4月2日,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519万元。

4、1998年5月5日,北京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特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087万元。

5、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死亡74人,伤2人,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

6、2000年12月25日,洛阳东都商厦特大火灾,死亡309人,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275万元。

7、2003年2月2日,哈尔滨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

8、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9、2004年12月21日,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发生特大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近亿元。

10、2005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9万。电器线路短路引起可燃物

二 火灾的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GB5907-86《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根据国家标准GB4968-85《火灾分类》的规定,将火灾分为A、B、C、D四类。

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固体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等引起的火灾。

4、D类火灾:如钾、钠、镁、钛火灾等。

根据每起火灾的损失和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程度,又可分一般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

2007-06-26,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经部领导批准,对火灾等级标准作以调整。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将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三 常见消防器材和设施

《消防法》第48条规定: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者处警告或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7条、29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社会各单位应当依法落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中明确:要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公安部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决定了保障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的必要性。

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火器设置要求:

1、每个点最少配置2具,最多配置5具;

2、应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3、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应有明显标志;

5、铭牌应朝外,设置应牢固;

6、不应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7、设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8、最大保护距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的灭火器;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灭火器;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的灭火器;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没有生产厂名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灭火器;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灭火器;

8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9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时应报废。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扑救火灾的主要设备

室内消火栓:1、查有无漏水、生锈等;2、箱门、卷盘、水带、水枪是否损坏,门开启是否灵活;

室外消火栓:1、定期检查,放水、外表。2、周围15米内严禁停车、设栏、围挡,影响使用。

是安装在建筑外,专门供消防车向建筑物供水的消防专用设备。

检查:1、闷盖、阀门是否灵活好用,保障开启方便。2、附近严禁堆物和设障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感烟火灾探测器:利用烟雾粒子对光线产生散射、吸收原理。

感温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火门: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

四 安全疏散

据火灾统计,火灾中大多数的人员伤亡是因为没有可靠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不能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而被高温烟气中毒窒息后遇难的。

一般来讲,建筑物的安全疏散设施有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及辅助救生设施等。

1、敞开楼梯间-指建筑物内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在低层建筑中广泛采用。因为无防火分隔措施,所以一旦发生火灾就会成为烟火蔓延的通道,在高层和地下建筑中不应采用。

2、室外疏散楼梯-指用耐火结构与建筑物分隔,设在墙外的楼梯。一般主要用于应急疏散,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使用。

一般消防安全要求:

1、楼梯间的布置应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并尽量避免形成袋形走道。

2、应靠近两端布置,便于双向疏散。

3、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人员的援救行动。

4、一般应上下直通,除与地下室连通处外,不应变动位置。

5、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附设其他功能,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

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内走道。是安全疏散的必经之路,是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带。

是指提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房间的门、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安全疏散—设施的消防管理要求

(1)保障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作为疏散通道上的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两侧1.4米范围内不能设有台阶,以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疏散出口的畅通无阻。

(2)疏散通道上防火门的管理。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公共场所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安全疏散-逃生的基本常识

火场逃生的两大原则:

1.加强个人防护、减少烟气侵害原则。

人员被烟火围困,无论是逃生还是灭火,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搞好自身防护。否则,由于火势猛,烟雾浓,温度高,人们将难以自保。因此,一旦觉察失火,当务之急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例如用毛巾、手帕、餐巾、床单、衣服等用水浸湿,扎住口鼻,防止吸入高温烟气。又如利用棉被、毛毯、地毯等用水浸湿,包裹好身体,迅速跑出火焰区逃生。其次,逃生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低姿或爬行。当被烟火围困时,要沿承重墙朝出口爬行,即使站起来感觉烟火不大,身体承受得了,也应极力避免。最后,逃离着火房间,千万要把门关牢,把火限制在起火房间内。

2、正确选择逃生捷径、减少被烟火围困时间的原则。

火场中,人们容易在人群的簇拥下向着经常使用的楼梯奔去,即使那里已经挤成一团,堵塞了出口,还是争相夺路以致拥挤踩踏出现伤亡。一方面是因为火灾降临,人们挤在一团以解除心理上的孤独和恐惧;一方面也是由于对所处环境不了解,对别处是否有出口没有把握。因此,选择逃生路线至关重要。

一要选择最短的直通室外的通道、出口等。

二要尽量避免对面人流和交叉人流。

三要选择烟气尚未充斥有新鲜空气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

四不要盲目乘坐电梯。电梯井直通大楼各层,烟、热、火很容易涌入。在热的作用下会造成电梯失控、变形或断电;烟的毒性、火的熏烤会危及人的生命。

逃生与疏散的基本常识:

1、公共场所熟悉环境: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疏散指示方向,记住安全出口。

2、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发现火情应立即拔打119电话报警。报警时要讲清着火点的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联系方法等。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3、夜间发生火灾时,应先叫醒熟睡的人,不要只顾自己逃生,并且尽量大声喊叫,以提醒其他人逃生。

4、切忌慌乱,判断火势来源,采取与火源相反方向逃生。

5、严防烟毒侵害,毛巾捂住口鼻:火灾中生成的大量有毒气体危害严重,扩散猛烈,是火灾致人死亡的第一条手。火灾死亡人员中有80%以上的人是吸入了有毒烟气窒息身亡或中毒昏倒后被火烧死的。在实施火灾逃生时,首先要采取措施,防止烟毒侵害。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可起到降温及过滤烟气的作用。

6、匍匐前进:由于烟气大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因此逃生过程中应尽量将身体贴进地面匍匐或弯腰前进。烟雾弥漫中,一般离地面三十公分仍有残存空气可以利用,可采低姿势逃生,爬行时将手心、手肘、膝盖紧靠地面,并沿墙壁边缘逃生,以免错失方向。

7、切勿乘坐电梯

8、棉被护身:若逃生途中经过火焰区,应先弄湿衣物或以湿棉被、毛毯裹住身体,确定逃生路线后用最快的速度直接钻进火场并冲到安全区域,但千万不可用塑料制品作为保护。

9、试门温度,谨慎开门:可用毛毯等织物钉或夹在门上,并不断往上浇水冷却,以防止外部火焰及烟气侵入,从而达到抑制火势蔓延速度,增加逃生时间和等待救援时间的目的。

10、结绳自救:把床单、被罩或窗帘等撕成条状并拧成麻花状,如果长度不够可数条连在一起,按绳索逃生的方式沿外墙爬下。

11、楼梯转移:当火势自下而上迅速蔓延而将楼梯封死时,住在上部楼层的居民可通过天窗、屋顶平台等到达屋顶,转移到另一家或另一单元的楼梯进行疏散。

12、逆风疏散:应考虑火灾发生时的风向来确定疏散风向,迅速逃到火场上风处躲避火焰和烟气,同时也可获得更多的逃生时间。

13、火场求救:发生火灾时在窗口、阳台或屋顶处投掷软性物品,其中白天可挥动鲜艳布条发出求救信号,晚上可挥动手电筒或白布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14、卫生间避难:当实在无路可逃时,可利用卫生间进行避难。用毛巾紧塞门缝,把水泼在地上降温,也可躺在放满水的浴缸里躲避。但千万不可钻到床底、阁楼、衣柜等处,这些地方可燃物多或易积聚烟气。

15、身上着火切勿奔跑:应尽快撕脱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

16、火场逃生过程中,要一路关闭所有你背后的门,它能减低火和浓烟的蔓延速度。

五 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1、失火罪: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要特征(1)客观方面,必须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

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对失火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2)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3)行为人对拒绝执行主观方面应是故意的,对拒绝执行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为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5类。

1、警告:是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主要适用于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

2、罚款:是行政机关限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应当15日内交纳,逾期每日3%加处或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州省消防条例》

3、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从事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和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

4、三停:是行政机关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限制和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的一种处罚。

5、拘留:对违反行政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

违反消防行政管理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违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求、竣工消防安全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或使用的行为。

根据《消防法》第41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42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视情节轻重,可以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的行为

《消防法》第41条:对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43条:对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

《消防法》第43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44条: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

据《消防法》第46条:对此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贵州省消防条例》45条:2000-20000元罚款,严重的20000-100000罚款

5、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行为

根据《消防法》第49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6、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行为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条,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外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49条:对以上行为处警告或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阻拦报火警或谎报火警、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拒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46条,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47条,以下行为处警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挤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的;

发生火灾后,未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致使火灾蔓延扩大的;

未依法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进入、清理、变动火灾现场,或者谎报、不报、故意拖延报告火灾事故的;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安装机器设施影响消防安全,在高层或者重要建筑物消防登高面设置障碍影响灭火救援的

承包、租赁、转让等涉及消防安全,未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 安全消防20条

消防安全20条是从国家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具有内容简练、通俗易记、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特点,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丝铁丝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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